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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公司为一家企业作贷款担保;前提是债务人有抵押物和债务人夫妻担保的前提下,我们公司提供担保,当时抵押物发票价七百多万,评估价三百多万,但贷款额是280万;问题一、抵押物超过贷款额,需不需要第三人提供担保?问题二、债务人出险后,经我们调查,存在发票造假、抵押物虚构等问题,但银行对债务人当时的贷款手续是一路绿灯顺利通过的,现在,一审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抵押物因造假没有办法实现,银行该负怎样的责任?谢谢!

银行 2018-12-26 12: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各种银行的抵押贷款种类也是大同小异,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各个银行包括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对各项业务,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各有偏重,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是房地产抵押贷款(比如个人商品房,营业用房,企业房地产房,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等),汽车抵押贷款(主要是汽车按揭贷款),存货抵押、机器设备抵押、船舶抵押等银行有做,但不多,因为监管与处置等将成为难点,在建工程抵押等也在做,但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着抵押权被蚕食的风险。
  •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连带债务人”必须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连带债务的主体资格。
    在连带债务的产生原因中,有意定原因和法定原因两种。在意定之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设立债的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连带债务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以订立同自己意识相符的债,但这些债的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标的额也不大。
    而连带之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的债,根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发育水平是没有资格设立这种债的。在法定之债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不是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成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但这种债不是连带之债。
    共同侵权是构成连带债务的原因之一,但侵权行为之债主体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虽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之债的主体。
    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者亦不能成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债务的主体。总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连带债务的主体。
  • 物抵合同的登记手续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
    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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