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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六级伤残,那么我想请问交通事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大概要求的范围最高是多少,法律有没有规定?

损害赔偿 2019-01-10 17: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三是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费用等。
  • 六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 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付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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