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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离婚期间男方伪造假借条,只有他自己的签字,借款人也拿不出借款凭证,只是说是现金交易,而且,是婚前借的钱15年3月份借的钱,我们是15年7月份拿得结婚证,只是借钱他把借钱的时间写在16年4月份,他写借条借钱的原因是首付买房,我们的房子是15年3月份就付清了购房款,我们根本就没有借钱,只是我们一起贷款了16万。现在他的亲戚拿着他伪造假借条去法院告我们,为什么法院会判是共同债务呢?而且,开庭那天他们家的亲戚说话很自相矛盾,说什么是我和他一起去借的钱,写的借条有我的签字,后来借款人把原借条撕了,叫男方从新补的借条,所以没有我的签字。男方什么证据都没有,为什么法院要判决是共同债务呢?为什么法院会判是共同债务呢?男方什么证据都没有,为什么法院要判决是共同债务呢?

离婚 2019-06-04 10: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写的借条,如果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就属于共同债务。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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