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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大概是这样的,五年前我与未婚夫育有一女,后来吵架他就怀疑女儿不是他生的对我诸多猜疑也很少拿钱出来养女儿,连去医院生女儿的钱都是我找我爸借的,然后我们因为夫妻生活不和谐隔三差五的吵架最终感情破裂导致分手。而那时候我是打算自己抚养女儿的,可是我娘家人没一个人愿意帮我,因为我从小父母离异他们各自再婚都不愿帮我,后来实在没办法我没有能力养活孩子看孩子实在可怜就决定把孩子送还给他让他帮我带半年左右我出去工作赚点钱再回来接孩子。结果等我刚到福州工作不到半月他就打来电话说他们把女儿送人了,我当时以为他是吓唬我的后面就回老家了才知道他说的是真的,那时在老家和他碰面问了他好多问题他都没回答我就发给我几张我女儿在新家庭生活的照片。可是后来我听家人和朋友的说法是谁知道我女儿是被他们送走了还是卖掉拿钱了呢!那时候我本来是想去告他们的也咨询过律师,可是被我妈劝下了,我妈说“去告了又怎么样,要回来了又怎么样,我一个人根本没能力抚养这个孩子,女儿跟着我会很可怜,现在她被送到有钱人家生活过得那么好那么疼她一定会幸福的,被送走了总比呆在那户没人性的家庭好”,我顿时哑口无言,想想我妈说的话也没错,我不想害了她,我也希望我女儿过得好。就这样忍着悲痛备受煎熬日复一日,白天还好跟没事人一样,可一到夜深人静我就控制不了自己,经常买醉,夜夜做梦,梦里一直都是她18个月前的模样,我真的好想我的孩子。我听说他们家跟那户收养我女儿的人家有着联系,就联系了他好几次求他发一些我女儿长大的照片给我,我也发誓我不会去打扰他们的生活,可是他死活不肯给我,我真的很受不了,特别是现在看到他们生活的有滋有味我就好恨,为什么他们那么狠心可以把自己的亲生骨肉送给别人,为什么他们一点悔意都没有一点都不内疚,他们日子过得越好越开心我就越恨他们越觉得他们像畜生,我好恨,特别很,为什么他们连一点念想都不肯给我,他们怎么這么狠毒,我真的很不甘心。我想问现在事情过去了4年多,我还能起诉他们吗?当初女儿是我一手带到18个月,他们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背着我瞒着我把我女儿送了之后好几天才告诉我的,我现在还能起诉吗?要回来了又怎么样,我想问现在事情过去了4年多,我还能起诉他们吗?我现在还能起诉吗?

离婚 2019-05-16 08: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胎条件  一是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不具备正常的生活;  二是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这一政策是为有功的英雄开设的;  三是一方系丧偶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这个大家是最明白不过的了;  四是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是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是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也可以要二胎  七是农业户口第一胎为女儿也可以申请生二胎
  • 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对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男女双方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生父生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义务。直到子女18周岁为止。
  • 再婚家庭生育最新政策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城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
    十、
    十一、
    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需要送养一方,和收养一方,一起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和收养手续,不是到派出所办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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