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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淘宝上卖空气净化器的售后滤网(有注册自己的品牌,可以用于飞利浦的空气净化器),所有的描述都是说明是自己的品牌,“适配飞利浦净化器”。

最近收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请问这个事情算侵犯知识产权么?还是对方涉及售后市场的垄断啊

知识产权 2018-12-29 16: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垄断具有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我们可能很经常接触到垄断这个词,但是对于垄断的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就没有深入了解了。对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的朋友想要去了解,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垄断具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
    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
    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辛迪加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托拉斯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
    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康采恩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
    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联合制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 这里所要解决的一是知识产权包含哪些权利类型,受保护的智力成果范围如何划定;二是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  广义的知识产权从权利类型来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从保护对象上说则是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商业标识、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各类知识产品、信息产品。
    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由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涉及的对象为作品、发明创造、商标。  划定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依据通常为国际公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一个是WTO《知识产权协议》,当前尤其应当注意WTO《知识产权协议》,广义的知识产权与该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完全一致。
      最后,以WTO《知识产权协议》为据图示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知识产权、版权、工业产权、创造性成果权、著作权、邻接权(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识别性标记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
  • 我来回答如何算侵犯商标权这个问题,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 收到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时应当区别对待,自己先评估是否侵权明显侵权:若还有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建议在My AliExpress后台进行清理,避免再次被投诉;也可通过在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中了解到的联系方式与投诉方进行联系。经过沟通协商,如其同意撤诉,可请投诉方直接通过知识产权系统进行撤诉操作。
    明显不侵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中发起反通知,说明不侵权理由。也可通过在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中了解到的联系方式与投诉方进行联系。经过沟通协商,如其同意撤诉,可请投诉方直接通过知识产权系统进行撤诉操作。
    不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咨询律师所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征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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