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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原劳务公司现在要撤处我所在的单位,现在别的劳务公司要和我从新签合同。而我以前的劳务公司是和我签的三年,现在才过几个月。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原劳务公司现在要撤处我所在的单位,请问我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01-15 07: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1、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2、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属于服务单位正式员工,说白了就是临时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去,主要出现在一些低下工作,如操作工等!比如你在A工作,但是A与B有协议,你与B签合同,由B派你到A工作,你与A木有合同关系,你是B的员工。
  • 劳动纠纷只能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
    仲裁结果对诉讼没影响,两个完全没关系的系统;
    没有劳动合同,所有人要提供能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卡、出勤卡之类
    没有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补偿。
    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合同,没有双倍工资补偿。
  • 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实际上就是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事故隐患,从长远发展来看,不利于用工单位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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