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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四川达州人,在厦门务工,因下班途中,被环卫所的车辆撞击离世!当时环卫车驾驶员并未积极施救,家属在事故现场大声询问,该驾驶员也未表明身份,由此导致我岳父在事故发生一个小时后才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离世!事发次日环卫所派人到交警队和死者家属接洽,等待并协助事故善后处理!但该驾驶员始终未露面,直至事发第三天,在家属强烈的压力下,方与家属见面并道歉!我有如下疑问:1.家属应该如何处理民事赔偿,具体的内容包含哪些,赔偿标准是怎样的?2.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并死亡,驾驶员是否应被拘留,如何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3.下班途中属工伤,可否向劳务公司申请赔偿?劳务公司的保险该怎样申请?问:1.家属应该如何处理民事赔偿,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是否应被拘留,如何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19-01-21 0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看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只是造成财产损失,又有能力赔偿的,是不需要拘留的,只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否具有责任,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则进行确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 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相撞谁的责任,  
    一、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相撞谁的责任  责任以交警部门认定为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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