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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我朋友电车过马路被另一辆电车从十米外的地方摔倒滑行撞到 对方受伤送医 交警当场没判定 双方车辆被拖走。昨日去交警大队调解,交警说我朋友无责任,我朋友买了保险交警提出让我得到理赔帮助对方分担医药费。当时我朋友答应了并和对方签了协议书,内容只是事故发生经过和如果得到赔偿愿意支付对方医疗费部分,并无提及自己有责任和对方无责任。事后考虑觉得欠妥,想修改或拒绝对方要求。因为保险需要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要写上我方有责任才会给予理赔。我朋友担心日后会有纠葛,所以现在想拒绝这个要求是否可以?交警目前并没出具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也还在收集资料的阶段,需要对方提供。问:我朋友是否还能拒绝这个请求,并要求一次性处理完毕,不更改事实,不接受有责任的认定书?

保险纠纷 2018-12-26 0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交警只出具事故证明书。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因驾驶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应负全部责任,驾驶证吊销二年;
    2,同等责任是驾驶人双方都出现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应属于同等责任,驾驶证扣12分或者不扣分;
    3,次要责任人是对方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是对方受伤或死亡的应负次要责任,驾驶证扣12分或者不扣分。
  •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在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后,再进行相关的赔偿。
  •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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