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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伍律师!丈夫和妻子不是同一个地方的,一个广东佛山顺德一个是四川达县的户口,现在超生一个小孩,是不是需要双方都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入随便方的户口?一个广东佛山顺德一个是四川达县的户口,现在超生一个小孩,是不是需要双方都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入随便方的户口?

离婚 2019-02-23 22: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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