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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眼眼角膜受伤后视力下降至0.5是否能做伤残鉴定

损害赔偿 2022-10-01 0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
    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1;
    3.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眼睛鉴定伤残等级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填写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4、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申请鉴定眼睛的伤残等级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填写伤残评定申请书;
    2、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由社保行政部门等依法作出决定;
    4、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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