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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位逼迫我离职,原因不明,并威胁我。其次,我提交离职后又逼迫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为一年1000元。不签不给离职证明。现在都签完之后依然不给我开具历史证明,但保险已经给我签到临时账户。我只会从事这一种行业,现在找不到别的工作。请问律师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取消这个竞业限制协议么?我提交离职后又逼迫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签不给离职证明。请问律师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取消这个竞业限制协议么?

仲裁 2019-03-18 17: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竞业禁止协议,又称为竞业回避协议、竞业避让协议,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要注意约定的竞业禁止范围、期限和经济补偿。
  • 竞业限制条款主要有哪些呢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于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在试用期并不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必须证明两点:
      
    (1)当时录用该员工的录用条件;
      
    (2)该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当初的录用条件。
      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则在试用期解除合同,也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但由于试用期间员工入职时间较短,一般单位需要支付的赔偿金为:员工一个月工资(即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 1、劳动纠纷的案件一般比较简单,自己学习一下相关知识,再有专人指导,不需要请律师;
    2、如果自己不具备学习的能力和条件,也没有专人指导,那么建议还是请律师,劳动仲裁诉讼免费,不过律师费需要自己出,毕竟律师付出劳动,应该得到劳动报酬;
    3、如果申请人是农民工,可以到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成功的话,中心会指派一名律师免费为申请人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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