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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担保人我要负责吗

损害赔偿 2022-10-03 15: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担保人是指享有别人提供担保服务的人,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担保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为他人作担保需要承担下列后果: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担保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不知情被担保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担保;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则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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