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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限购政策4月8日出台,房子过税价提高35%;新购住房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我于3月28日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交订金10万元,约定4月20日左右全款付清,所以至今未过户,未交余款。未出台政策前,我所欲购买的房屋税费大约8万,出台新政策后税费大约12万,增长近4万。并且我本来所欲购买的是两居室,本人已经29岁,很快面临成家生小孩,本想成家有孩子后换成三居室,但新出台的政策不允许我三年内换房。从价格和我未来的发展考虑,我想要回订金重新考虑别的房子。户主和中介说,我现在具有购房资格,不属于由于国家政策不能购房的不可抗力因素,因为我现在有珠海户口,有资格购房,拒绝退还订金。请问,这种政策下,暂不影响现在交易,但会影响我未来交易的情况下,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我该怎么办?我想要回订金重新考虑别的房子。不属于由于国家政策不能购房的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合同纠纷 2019-05-21 07: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在我国,继承的种类通常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为其他的个人或者集体。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只有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还有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即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 所谓定金,就是指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我国现行法上的定金为证约定金兼违约定金。其在证约定金的一面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在违约定金的一面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它是为制裁债务不履行而交付的。当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任何当事人都不应当受到制裁,定金应当返还。
    违约定金必须是在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错误而不能履行时才发生效力,或者说定金罚则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认为,违约定金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债务时发生罚则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发生罚则效力,否则不发生不再返还和双倍返还的效果。
  • 决定签合同、交第一笔定金前要慎重,以免一开始就进入开发商的圈套。 amp;目前许多房产交易还处在“卖方”市场阶段,许多房地产商借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合同,亟需政府有关部门对房产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控。
    同时,消费者也应采取恰当方式维权,比如变通合同形式、在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加“附页”等,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专家们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件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抄下证件的号码。
      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约定房子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将开发商有关面积的宣传材料择要写入合同。
      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要具体明确。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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