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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一家私企打工,该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工资是1800到2500,即最低工资是1800。在入职面试填写相关资料时也是这样说的。但在发工资时企业却以单方面理由把月工资减发至1500。之前未做任何说明。而且是在上班后第三个月,即2月工资到4月中旬才领到。到厂上班后企业也不按招聘时所说的上班时间上班基本上每天都要求工人提前半小时上班。在入职约1个月时要我们签了一份《云南省劳动合同》,但合同上却没有任何内容。也就是说我们完全不知道企业后来是填写什么内容上去。请问企业的这些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我们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多谢解答!!!而且是在上班后第三个月,请问企业的这些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规

综合法律 2019-02-03 21: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工资不得少于国家的最低标准。例如,试用期内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即使只是在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处罚?
    对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维权?
    (1)员工在遇到最低工资标准侵权时,关键是要保留好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对于该份证据,劳动者应该保存好。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是有一定难度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留下的一切有文字记录的材料,应该尽量保存。
    (2)可请一起工作过的同事作为证人证明。
    工资单为企业发放工资的时候需要由职工签收的工资凭据,可作举证证明。有些企业采取的是直接将工资打人职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工资,这样拿工资卡或者存折即可以作为工资发放的证明。
    但是如果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证明工资数额上公司就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因此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是关键。
  •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主要如下: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最低工资上调  2012年,北京、四川、江西、陕西等24个省市区先后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上调过后的数据,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
    15.2元。  在2012年,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市的150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的14元。此外,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同比增长
    11.9%,增幅下降
    2.5个百分点。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8752元,同比增长
    17.1%,增幅降低
    1.2个百分点。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各地会根据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保持就业竞争力等因素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可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待遇,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也会提供参考,并带动整个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
  • 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的具体内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工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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