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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洗车的,吸尘器在门口放着,不占消防通道,不占车位,城管可以没收吗?

房产纠纷 2022-10-05 07: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占用消防通道可以向小区物业反映,由物业联系车主,或者向消防局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由相关执法人员联系车主,要求车主将车挪走,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城管部门是有直接没收东西的权利的。对影响城市整洁、道路安全等的摊贩的物品可以暂扣,是城管执法权的一部分;但应和平合理的执法,妥善保管没收、扣留的物品。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你好,建议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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