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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把我两个快递发反了,而且一个收件人已经打开了,现在快递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我的损失,或者支付我的快递费用

消费者维权 2022-10-06 1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快递丢失货物,快递公司不能免责。快递丢了,这属于快递公司存在过错,买家由此产生了物质财产损失,买家可要求快递公司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赔偿具体损失,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法律依据:《邮政法》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 快递物品损坏,顾客能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如果是保价的快递,按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是未保价的快递,则按当事人实际所受的损失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 如果是保价的快件延误的,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未保价的快件延误的,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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