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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证,怀孕已经6个多月了,还在上班,可以休产假吗,待遇有什么不同吗

劳动纠纷 2019-03-10 11: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家法定节假日要放假,如果用人单位不放假,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周六日是双倍工资,法定假期是三倍工资,发生纠纷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产假的工资计算和其他劳动方面的问题 适用的都不是合同法,而是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  具体如下:????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
  • 产假是女职工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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