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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被追上不愿意解决还故意驾车撞人【急跳躲开】后逃逸成功,本人有行车记录仪锁定车牌号报警,警察找到当时人后要求我做痕迹鉴定,请问这种事实清楚,车号清楚,逃逸人也承认事实了,还有必要做痕迹鉴定吗?

交通事故 2022-10-07 1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受害者或者其他目击者可以打电话报警,并向交警提供肇事者的车牌号。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受害者或者其他目击者可以打电话报警,并向交警提供肇事者的车牌号。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受害者或者其他目击者可以打电话报警,并向交警提供肇事者的车牌号。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在驾驶人肇事逃逸后,当事人一般需要立即报警,但如果当场没报警,事后又报警,符合受理条件的,交警也可以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积极进行调查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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