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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婚前有一儿一女,婚后有两个儿子,婚后房屋动迁分给婚前的儿子一套,女儿没有,回迁房屋不合适,卖掉后的钱又买了两套房子,房本名字是父亲和继母的,我作为婚前的女儿应该得到什么

离婚 2022-10-07 18: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证明一方为子女买的房,可以是通过产权登记证书上只有子女名字来证明,也可以通过赠与合同来证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产,明确只给子女的,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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