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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名字被人盗用开了公司还是法人代表,我该怎么处理

公司企业 2022-10-08 02: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姓名被冒用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否则构成姓名权侵权。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 冒用别人身份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冒用别人身份证进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盗用他人名字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盗用他人名字一般不构成犯罪。但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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