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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弟弟21岁,因为聚众赌博现在被逮捕,从拘留到现在已经2个多月,3月14号拘留的,一直都没有消息。赌资好像是上百万,但是我弟弟只是个打工的,我家是四川宜宾的,弟弟是在重庆石柱县被抓的,现在拘留、逮捕通知书都没有收到,因为老爸走得早,警察只打了电话给我说弟弟被拘留,让我送衣服和钱。后来就再也没有什么消息,那个警察现在不管这个案子,已经转交给同事办理,但是去了公安局办案民警不给任何消息,现在有四个人已经取保出来,有两个老板两个打工的,为什么老板都能够取保,我弟弟没有任何消息,劳烦律师专家给点提示。。警察只打了电话给我说弟弟被拘留,但是去了公安局办案民警不给任何消息,为什么老板都能够取保

刑事辩护 2019-02-13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在此期间内,会转为逮捕。然后就是长时间的羁押,等候法院审判,直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从刑事拘留开始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通常需要5-6个月左右的时间,特殊重大案件可能出现延期的情况,时间会更长。
    可能长达一年多。因此对于聚众赌博而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通常拘留的时间会根据上述情况分别确定,应当结合实际来分析。
  • 聚众赌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构成赌博罪,拘留只是刑事强制措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拘留最多14日(公安机关7日,检察院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会一直羁押在看守所。不构成赌博罪的,最多拘留15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  
    一、认定聚众赌博的标准  
    (一)该三项标准规定的均是累计数量,凡是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内的,均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赌博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5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赌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是6个月。就是说,行为人未经处罚的聚众赌博行为在6个月之内再犯的,其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应分别累计计算。累计数量在5年之内达到《解释》规定标准之一的,即构成聚众赌博。  
    (二)既然刑法规定的是聚众赌博,那么,每次被组织参与赌博的人数至少应在3人以上,否则不能称之为聚众。在此基础上,才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  
    二、认定聚众赌博的注意事项  
    (一)相关法律规定了20人的参赌人数,指的是不同的个人,而不是参赌人员达到20人次以上。  
    (二)《解释》没有规定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和被组织参赌人数的幅度问题,就是说,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不分地区差别,应当统一适用该标准。  《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标准针对的主要是一些旅行社、导游、境外赌场在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等。在适用本项标准时,应注意几点:  一是被组织人数不累计计算,必须一次组织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二是这里的“境”,指“国(边)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港、澳、台地区赌博的,也适用本项规定;  三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是进行赌博,而不是旅游;;四是行为人必须有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行为,至于收费数额的多少,则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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