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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允许在村子人口密集处水源处建立公厕是否合法?合法建立公厕的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 2022-10-08 1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水库承包给个人合法,具体根据水库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用于水产养殖的灌溉性质的水库,到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承包水库即可,承包合法;当地水源地的水库不允许进行开发,承包不合法。
    法律依据:
    《水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和鼓励开发水运资源。在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能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所需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负担。现有的碍般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农村建公厕的要求:男女厕位分别不少于 3 个,男性 90(人/厕位);女性 60(人/厕位);服务人口宜按每 600 人设置 1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农村公厕应建在农村地区的村落居住区、仓储、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口较集中区域。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 建造农村公厕的规定要求是:男女厕位分别不少于3个,男性90(人/厕位);女性60(人/厕位);服务人口宜按每600人设置1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农村公厕应建在农村地区的村落居住区、仓储、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口较集中区域。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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