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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父亲,爷爷,奶奶对孩子不好,能要回抚养权吗

离婚 2022-10-09 1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可以协商要回也可以起诉要回。协商的话对面同意就可以。起诉的话,由法院根据调查到的事实决定是否同意变更,所以你要搜集对方无法继续抚养的证据才有机会要回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离婚后具备下列情形的就能要回孩子抚养权:
    1、严重八岁的孩子自愿与对方生活的;
    2、一方无力抚养孩子或者患病的;
    3、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离婚后能要回孩子抚养权:
    1、一方无力抚养孩子或者患病严重;
    2、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
    3、八岁的孩子自愿与对方生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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