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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险,报了工伤,等级评定9级,腿部动手术有钢板未拆除,具体描述:5月份上班期间被大理石砸中腿部,上班地点:厂房车间。目前遇到的问题就是不知道赔偿项目以及金额多少合适!电话联系了厂里对接人,用人单位告知我先给他我这边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给到他那边报销,我不知道能不能给?

工伤赔偿 2022-10-10 0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事故中,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还要支付职工原福利待遇的报酬;若用人单位缴纳了,只需要支付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工伤不是去劳动局报销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之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赔偿。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如果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之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赔偿。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果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投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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