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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在83年以前拥有两套房产,在83年时立了一份分家单 大体内容是将其中一套房的四间房权转让给我大伯,而我父亲在没盖自己的房子之前有其中两间房的使用权,同时我大伯还需拿出钱给我父亲,并赡养我爷爷。这份分家单全篇都是记录人书写,全部签名也均是记录人代签,签名手印处只有我大伯、记录人和两个见证人的手印(现两位见证人均已过世,只有记录人健在),签名处并无我爷爷的名字,而我父亲的手印可能为我爷爷代印(当时我父亲在外参军,对于这份分家单并不知情)。我父亲退伍后,并未在上述的两间房子居住也并未拿到我大伯的钱,至今也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而我大伯在我爷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大队把分家单上的房子过了户。现在上述房子涉及到拆迁,而我大伯表示不会养老,并经常到我爷爷家骚扰甚至打骂老人,想要再分我爷爷现在住的房子。

我想问一下这份分家单是否有效,如无效我爷爷是否能要回房子。如有效,我父亲是否能要求赔偿。

离婚 2019-01-08 09: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 父母有绝对的权力支配自己的遗产,可以给任何一个不相干的人,也可以不给任何一自己的亲人,无需与其他人商量。
    2. 财产是老头50%,老伴50%,老头与老伴都只能把自己的50%立遗嘱。
    3. 遗嘱产生法律效力。一,立遗嘱的人神志清醒。二,立遗嘱的人不受人胁迫。代立遗嘱的话需要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要立遗嘱的人签名,公证一下是好的。
    4.有继承权的继承者只能是狡辩立遗嘱的人神志不清醒或受人胁迫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5. 可以要生活费,精神上的是强求不来的。
  • 你所说的分单有没有效力,我觉得应该从两个方面看:一是如果分单是经家长和一部分长辈及其他人给分的话,如果子女没有在单上签字,那么这个子女对这个分单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可以向家人提出意见,如不被接受,可以提出对分单不同意的诉讼要求,通过诉讼解决。二是如果分单各个子女都在分单上签字了,应该说是当时各方达成了协议,这个协议不能轻易改变,应认定为有效。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赡养费。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规定代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找两位以上家族之外无利益冲突人员为旁证,由一位旁证代替当事人书写遗嘱指定继承人,再由立遗嘱人签名和按手印,注明年月日。其他旁证和代书人也签名。
      规定旁证是不允许和继承人有利益冲突,也不允许和被继承人有利益冲突的。所以被继承人的亲友是不能作为旁证的,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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