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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当年抛弃患癌妻子搞婚外情 ,如今年近古稀贫病交加无人赡养刘某年轻时风流倜傥,大玩婚外情,对三个子女置之不理,还经常恐吓威胁身患癌症的妻子。当时,为了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妻子一忍再忍,总以为忍让可以挽救破裂的家庭。三个子女都是依靠母亲摆卖烟草和矿泉水维持学业。1996年,刘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就与第三者生育了一个儿子。第三者为了与刘某结婚,常常骚扰三个孩子。为了挽救这个即将破碎的家庭,大儿子还曾在父亲面前下跪,求父亲回心转意,但刘某为此抛下患有癌症的妻子和3个年幼的孩子,离家出走,从此再无联系。直到2000年,母亲才与父亲办理了离婚手续。刘某经历两次离婚后,如今年近古稀仍孤身一人,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女们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使之安度终身。 案例二:男子抛妻弃子十六年 中风瘫痪欲寻妻儿照顾 2015年12月17日,在顺德容桂雷地街的一处民居门口,中年男子樊某,盖着一张毛毯,垫着旧棉胎坐在地上,旁边还放着几袋行李,还有盒饭和水,一副在这里“安家”的架势。樊某1995年在容桂做泥水工时,认识工头的妹妹,之后结了婚,1996年,生下来一个儿子,但他嫌弃老婆有智力障碍,是残障人士。在儿子三岁的时候,就抛下母子一走了之,虽然还在容桂做泥水工,但却从来都没回来看过老婆和儿子,也没有给任何的抚养费。之后樊某老婆带着儿子和80多岁的老母亲一起住,靠政府和娘家亲戚接济过日子。儿子高中毕业就打工谋生。几个月前,樊某突然中了风,导致右半身瘫痪,无法继续工作。他想到一直都没有和老婆办理离婚手续,就决心投靠妻子,并起诉儿子要求赡养。结合婚姻家庭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你认为刘某、樊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母亲才与父亲办理了离婚手续。他想到一直都没有和老婆办理离婚手续,樊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离婚 2019-05-14 19: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一方离家出走多年”这种情况,处理时,一是必须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二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又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起诉离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宣告失踪最主要的一个条件就是被宣告失踪的人须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意味着公民离开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如果只是离开了本地,但是有人还知道他(她)的下落,是不能随意宣告失踪的。
    两年时间的起算由公民音讯全无的第二天开始。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张先生作为丈夫,是可以申请宣告他的妻子失踪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规定,张先生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为失踪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依法判决离婚的

  • 一、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关于财产方面: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抚养权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以将来对孩子医疗、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综合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取决于孩子的意愿。司法实践中有效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可以面谈。
    四、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的较多。
    五、不抚养孩子一方不因支付了抚养费,而免除将来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额支出。
    六、另外,离婚案件还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承担、婚姻过错赔偿、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法律问题。
  •   新婚姻法规定是非婚生育的子女,享有正常家庭出生孩子一样的权利。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抚养和监护孩子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一般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有以下情形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4,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孩子如果判归一方抚养,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的,若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后,抚养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应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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