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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工作,不想在原单位上班了,遂提出辞职申请,2017.5.18.已书面提出申请。

目前,6.21.院方书面回复,拒绝我辞职。

理由为:首次聘用的人员,聘用后三年内不得流动至本区域以外的事业单位,为由,拒绝我的辞职申请。

后来经过积极沟通,院方表示如果我按合同内容规定赔偿,院方方同意离职申请。

其中,赔偿的内容中提到,我方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解除合同关系时,院方同以后,我仍然要向医院赔偿医院提供在职期间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岗前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岗位空缺造成的招聘与培训费用等。

由此,院方表示,我至少要赔偿数万块人民币才可正常离职。

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是否能为我赢得仲裁胜利?万分感谢!

仲裁 2019-01-04 11: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你在承诺书上签字表示你同意公司与你约定的两年的服务期。
    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公司要求你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劳动者在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是应当发放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与辞职不同,离职的概念大致分为申请离职和自动离职两大类。这里主要讲是申请离职,是指由于一定的原因,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离开职务或岗位的要求,在离开岗位的事由消失后,再行回到原来的岗位或职务进行工作,当然也可以申请调动工作到其他单位。
  • 如果未届满服务期就离职,劳动者应该按照培训的实际支出费用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费用是多少,就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金额支付,也就是“培训费+差旅费”。 公司没有帮你买社保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买;公司无理克扣工资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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