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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初开工资签合同的时候,说是没有到期辞职的话扣除培训费,可是公司并没有给培训,要是公司还要扣,有办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1-04 15: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 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1.你好,你咨询的是劳动争议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你入职时已经建立,是受劳动法规法律保护的。
    2.虽然用人单位进行了培训,这是岗前的培训,根据《劳动法》规定,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的费用也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
    3.因此,现在用人单位从你们的工资中扣除培训费是违法的行为。
    4.你们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返还被扣除的培训费的。
    5.如果单位不返还,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你们返还培训费的。
    6.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大队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们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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