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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律师你好,我今年47岁,有一个女儿2l岁。2007年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做了财产分割,写明女儿由他抚养,没有要求我出抚养费。当时女儿小,我离开时身上有几块胎记,后来十年中,他家都以学习紧张为由,每年只让我接女儿到身边1到2次,而且都必须当天送回。最近一次是1年半没有见到面。今年女儿大学毕业,7月5日那天,她打电话给我说,爸爸问她:你要还呆在这家里就必须答应跟妈妈以及学校的同学断绝一切来往,你能不能做到?女儿说做不到,他爸爸说那你就不要呆在这个家,你有没有地方去?女儿说我去找妈妈,他爸就要求我给女儿的手机发一段录音,意思就是是我愿意要女儿到我这边来的。我看女儿可怜就照他的意思办了,他后来又把录音复制了。然后双方说好7月10号把女儿送过来,这时他又提出要先拿女儿的户口过户后,才准女儿过来,女儿一再恳求我答应,我也同意了。10号临去派出所前,他们全家骗女儿签了一份协议:1,中止抚养和监护权,2,女儿不得继承父亲的财产,3、这份协议是自愿的,没有逼迫。(我是办完户口,把女儿接到家才知道,他们不准她说,女儿一直比较乖巧)再说到离婚后3.4年,女儿进入发育期,我难得见到几次,发现她脸上痘痘色斑比较多,我不止一次打电话给前夫,让他带女儿去看,他回答在看,在调理。女儿回来后陪她洗澡,我发现她身上也有很多斑,还有几个类似囊肿的东西,她告诉我,上初中时,爷爷奶奶和爸爸带她到上海大医院去看过,但没有跟她讲是什么。我赶紧联系了上海华山医院的专家,现在基本确定是神经性纤维瘤,是一种对人体伤害很大的遗传性基因疾病。到这时我才知道,他们全家是有预谋的:先提出无礼要求让女儿自己提出要找妈妈,然后录我的音,又要迁户口。这么多年他们不让我和女儿多接触,对我和女儿隐瞒病情,就是为了有一天把生病的女儿扔给我。我作为妈妈心疼女儿不想再让她离开我,但他们这种做法实在没有人性。请问缪律师,有什么办法让他不能逃脱责任。他录的音、迁户口、骗女儿签的协议,就可以甩手不管女儿的死活吗?2007年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做了财产分割,再说到离婚后3.4年,对我和女儿隐瞒病情,有什么办法让他不能逃脱责任。

离婚 2019-05-25 14: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离婚后前妻不有继承前夫的遗产。
  • 婚外情法院判离的法定情形之一,即使一方不想离婚,无过错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相应的赔偿。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索赔的情形是法定的,除此之外的情形,如一般婚外情、赌博、好逸恶劳、吸毒等,均不能成为索赔的理由。
  •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有切实证据证明一方存在以上过错或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外,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往往首次判决不予离婚;待6个月后起诉方第二次起诉,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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