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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中介的情况下,5月2号,我个人和房东签署了相邻两套的安置房买卖协议,一套全款,一套贷款,并支付了30万定金,约定6月10号支付第二笔款,后房东要求支付25万元他用来办这两套安置房的房产证,我于6月12号又支付25万元,至今,他都未去办理房产证。因为我们签合同时房价比较便宜,现在每平涨了两千的样子,昨天他突然以我是外地人,在无锡不可以购买两套房为由,要求无条件终止其中一套房子的购买合同,这样合理么?我买两套可不可以有一套全款的写在我父母名下?我个人和房东签署了相邻两套的安置房买卖协议,要求无条件终止其中一套房子的购买合同,我买两套可不可以有一套全款的写在我父母名下?

房产纠纷 2019-05-30 2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纯安置房,不允许办理买卖过户,需要安置房持有人持有满五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完毕正规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之后,才可以办理过户和买卖手续。因此,买卖二手安置房时要特别注意该安置房是否符合买卖条件。
  • 一般情况来说。中介带你看的房.房主应该会与中介签协议的.首先你应该联系房主,问是否有与中介签协议,如果没有,那么你那份协议应该不算数的.(我是重庆的)客观的说,通常情况下就算你与中介签了协议,你私下交易了.一般中介是不会找你的,因为毕竟钱不多.中介不会这样就与你打官司的.但中介写的协议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中介会了很多方法杜绝私下交易.比如与卖方签定合同.三个月内房子不管在什么途径下卖出都会给中介费用.这个东西关键就在卖方是否与中介签了协议.
  •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 合同终止中提存的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的债务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提存的原因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失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5)提存的物与债的标的物相符。提存人应当首先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提存机关收到申请后,要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存机关应当接受提存标的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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