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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女儿已经结婚,现在想把房产过户给女儿。但又担心万一以后她的婚姻走不到头。有没有什么办法,万一有一天女儿离婚了,让过户给女儿的房产只属于女儿单独所有?现在想把房产过户给女儿。有没有什么办法,万一有一天女儿离婚了,让过户给女儿的房产只属于女儿单独所有?

离婚 2019-03-08 11: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该房子并不完全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
    离婚的形象图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您好,婚后买房,共同还贷,房产证仅一方名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看是否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law]》第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去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原房主夫妻双方到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房证、契证、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买的人只要带上身份证就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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