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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2001年原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89万,现有股东10人,均为原厂职工自愿参股,除董事长兼总经理占双股外,其他九人均各自为一股,其中有一人已经去世,另有两人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在三年前,因生产形势需要,由现有公司直接出资组建了一个新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由于对外经营需要,新成立的公司也要参与市场投标,但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两个公司的正常运转不应该出现股东人员的重叠,必须分开运作,为此,涉及到产权和股权的分解问题,两个公司的股权配置将如何进行?另外,对于死亡的股东,其股权该怎么转让或收购,退休的股东的股权怎么处理等,希望得到律师的法律权威解答。我公司是2001年原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公司的股权配置将如何进行?退休的股东的股权怎么处理等

股权转让 2019-06-08 23: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不赞成,并且投的是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在该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则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披露公司债务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应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
      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而言,转让方(原股东)对受让方(新股东)同样负有瑕疵担保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时,尤其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受让方通常需对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方需据实向受让方告知公司的现有资产及负债情况。如果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则必然虚增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使转让价格脱离公司股权的实际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   因此转让方负有向受让方保证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债务的义务,此项义务无论转让合同是否约定都是存在的,属法定义务。
  • 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此一规定:
      
    1、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原则上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出资额,并同时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各项权利。
      
    2、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应有公司章程的除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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