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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根据家长自愿原则,没有给幼儿买学生意外伤害险,学校只买了校方责任险。现在幼儿在家里发生死亡,家长到学校说学校没有要求家长买保险,要学校给予赔赏。请问律师这合理吗,我们应该怎么做。幼儿园根据家长自愿原则,没有给幼儿买学生意外伤害险,学校只买了校方责任险。我们应该怎么做。

损害赔偿 2019-03-08 07: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A.事故本身的报告 报告的等级和部门: 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形式: 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 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 报告的要求: 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报告的内容: 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 式、赔偿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履责的条件: 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 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 履责的目的: 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 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 “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 必须有损害事实 ●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 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 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 报告的要求: 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
    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 建议报警处理。 学校需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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