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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2005年结婚,2008年有孩子。2009年做十字绣生意,当时有一些学生代理,现在的小三就是其中一名。老公和这些学生经常开玩笑,因为这些我和他老生气。2012年一气之下他去了内蒙做农药的工作,我自己带孩子带到现在,我们俩地分居到现在五年,老公回家越来越少,也从来不让我去他工作的地方,我一直很想不明白他为什么这么放不下过去,总是挑我的毛病。今年他坚决要和我离婚,一说原因他就是离家那次就对我没有感情了,这五年没和我离是因为孩子,可是无意间却让我发现了老公和小三在床上的照片。我想咨询老师,这种情况我要求老公净身出户合理吗?要求小三对我和孩子在精神补偿上赔偿合理吗?老公给小三个人账户打款的钱,我要求小三退还合理吗?我想咨询老师,要求小三对我和孩子在精神补偿上赔偿合理吗?我要求小三退还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06-01 13: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 小三和男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男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精神,赔偿个人受到民事侵权及精神伤害时可以索赔精神损失费侵权的五个条件:
    1、须有损害存在——损害要件;
    2、须损害系被控行为所致——因果关系要件;
    3、 须加害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
    4、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
    5、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有四个要件的:损害; 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你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生效,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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