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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快一年了,夫妻关系不和,没有领结婚证,结婚的时候女方置办了几万嫁妆,男方给了五万彩礼,这的习俗是五万是给女方的酒席钱,如果离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钱吗 女方离婚不要求返还嫁妆钱,只要彩礼,(注:期间同居,并有夫妻之实)夫妻关系不和,没有领结婚证,男方给了五万彩礼,如果离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钱吗

离婚 2019-01-21 14: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
    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 离婚时,婚前给付的彩礼或嫁妆能够返还吗?  其实这个问题相当简单,早在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中就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就是说,嫁妆(彩礼)能否要求返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而条件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尚未结婚;第二,已经结婚。在第一种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在第二种情形下则要在离婚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处理。也分两种情况:
    1、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确未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要求返还。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两项举证责任:a、嫁妆(彩礼)是办理结婚证之前给付的;b、离婚时,由于嫁妆(彩礼)的给付而导致给付人一方生活困难,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条件不难看出,在法定第二种情形下要求返还嫁妆(彩礼)时,主张一方具有很难的举证责任,特别是第二种情形的第b种情况,更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另外,该条中还有两处不容易处理的地方。第一,什么是“彩礼”?第二,什么是“生活困难”?即,“彩礼”的法律含义如何界定?“生活困难”的法律标准是什么?这两个问题都是在《婚姻法》及两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中未予明确的概念。  客观地讲,象这种返还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曾经有过但不常见主要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城市地区也出现了此类案件。因此,本人只能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中“彩礼”、“生活困难”的法律含义谈点参考性意见。  什么东西构成“嫁妆(彩礼)”?  从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而言,嫁妆(彩礼)是在婚姻缔结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主要意义在于表示双方对建立婚姻的诚意。嫁妆(彩礼)不同于“聘金”,它一般是使用的物,主要用于双方婚后的日常生活,所以,一般表现为电视、冰箱、空调、家具等家居日常必需品且价值相对不大,一般理解为动产。汽车、房屋等能否成为彩礼,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具体约定是否明确。如果在婚前一方明确表明作为嫁妆(彩礼)给予对方,在案件处理时可作为婚姻法中的“彩礼”规则处理,如果未予明确,一般按照合同法中赠予规则处理。  “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该部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生活困难”,但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司法实践及对嫁妆(彩礼)的一般法律理解,并且要符合生活困难是因为嫁妆(彩礼)的给付。一般情况下,嫁妆(彩礼)的价值相对不大(通常表现价值几万元的物品),说明给付嫁妆(彩礼)的一方并非十分富裕,结合我国相关行政机关文件对“生活困难”、“经济困难”等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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