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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一名刚生产完没几天妈妈,因为生了四个女儿。所以把刚生下的女儿送人了?大家好,我是一名刚生产完没几天妈妈,因为生了四个女儿。所以把刚生下的女儿送人了,现在我后悔了,想要把女儿接回来。因为有两个中间人,第一个中间人联系了第二个中间人,第二个中间人就不愿意联系收养方。我又找不到人。该怎么办

离婚 2022-10-13 0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权利要回被收养的孩子,根据《民法典》,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孩子送人后一般不能要回抚养权。如果已经正式办理了收养手续,那么就意味着自己放弃了孩子的监护权,除非收养关系被依法解除。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小孩送人抚养的,送养人应当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般是不得随意送养小孩的。孩子送人抚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孩子与生父母的关系及消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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