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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 现已生效,但调解时法官很不负责任,陪审员未到,调解书却有其名;两个小时的调解时间,承办人(审判长)在场不过十五分钟,一个多小时只有一个审判员和双方律师将我退伍费中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扶养费清算了,女方没拿出欠条的情况下,审判员 就支持了女方,我拿着女方伤害我母亲住院的费用单及欠款条,却不理会当时我不服气,审判长就:威胁我,给我五分钟考虑时间,不同意就开庭,一审肯定不判离,拖你三五年很正常……为早日见到被女方藏匿一年多的孩子,我只好签了字,调解书生效后,财产分割出现严重错误,我想申请再审,可法院说我是调解离婚,即便出现错误不能再审,所以不接我的案子,,

现场没有进行笔录,而是清算完费用后补录的,,审判长才出现,

,这情况我能否 进行投诉审判长??

离婚 2019-01-02 18: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哺乳期内,女方提出离婚的话,孩子基本都判决给女方。

    二、孩子如果已经超过10周岁,成为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关于孩子抚养权,合议庭会征询孩子的意见。

    三、除以上2点相对刚性的标准之外,还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各方面条件,总体原则是本着孩子和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哪一方具备这个条件,孩子就会判决给哪一方。合议庭大概要考虑的综合因素有:孩子和哪一方感情更好、哪一方或者哪一方的直系亲属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哪一方能给给孩子更好的受教育环境、生长环境、哪一方的物质生活保障更充分等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分割财产进行的约定、达成的协议,在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一种财产契约。所以,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经成立,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 分,财产第一,车祸没有死亡的赔偿,属于个人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妻子无权分割。
    下面归纳一下哪些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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