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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超市购物,因付款漏付一件商品价值十四元,因购物车里有还其他的已付款的物品压在上面,就没注意,然后其它商品结完账就又放回购物车,岀门时被工作拦下带入保安室,要求交100元商品损失费,请问这样合理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22-10-14 10: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超市多收顾客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退还超额费用的民事责任。其次,超市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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