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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江西宜春学院毕业的03-14级医学/医疗美容技术班学生,目前我们每一届都有几千学生被骗,我们希望能得到帮助!宜春学院医学/医疗美容技术专业于03年设立第一批专科班,05年开始增设本科班,从开设专业以来,专业简章上就描述了可以在全国各医疗美容中心,企业机构,公司等从事医学美容技术操作,然而毕业后才得知,要想从事这方面的技术操作需要医师资格证,我们学的是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却无法考证,父母辛辛苦苦供我读大学,毕业之后却发现根本不能从事医美行业的任何合法医疗工作!这一切是为什么?!又是谁造就的?!是因为宜春医学美容技术专业招生宣传欺诈,说是学医毕业后却没有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连我们操作激光和任何医美仪器都是违法的!学校教的医美理论和技能根本不能合法用在工作中!那我学来何用?!纸上谈兵!其他院校的本专业毕业生都是可以考医师资格证的,为什么我们学校不可以?前几年国家在医疗美容方面监管还不是很严格,然而现在监督机制越来越严格,我们只想诉求一个合法就业环境,具有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之前,每届都有师兄师姐去学校反映过,但是都被学校处理打压了下来,美技本来就是一个试点专业,从03届到17届美技专业每一年都有毕业生申诉就业惨状,学校知情却没有任何反应,甚至超额招生!对于闹得凶的往届学生采取部分解决换专业发资格证的措施,明知这样的就业状况却依旧诱导招生,给接下来的每一届学生描绘虚幻的美好蓝图。事实上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我们在医疗领域就像过街老鼠,想操作只能冒险非法医疗,读了合法大学,毕业工作却成了非法人士,我们的辛酸无奈谁来解决?大学毕业后就业只能在非医岗位和所有高中甚至小学毕业的非专业人士同等薪资待遇!大学几年都白读了!出来打着大学毕业的外衣,却从事和美容美发卖保险一样性质的工作,被人嘲笑读书何用!学校良心何在?宜春学院还我公道!还我考试资格!

学校申请开设该专业,必须得到教育部的审批,然而毕业工作后卫生部却不认可这个专业,找学校沟通,学校却避重就轻,以个人能力为由推脱责任,如果没有考证的资质,就意味着将有一大批本专业毕业的学生面临失业,而且现在还面临着“非法行医”的风险,相对于其他省市的本专业来说,他们学的是这个专业却给了临床医学(医疗美容方向)的毕业证,他们可以考证!招生简章上既然说明了可以从事医疗美容技术的操作,然而现实却需要医师资格证才能操作,所以我认为学校在专业描述上带有一定的欺骗性!这个专业报了很多年,学校对国家的报名政策和相关学位应该很清楚,这些应该在招生时就该说明清楚,而不是含糊其辞地敷衍欺骗我们!现在医美环境越来越严峻,作为合法的公办教育机构,学校认识到我们的困境,应该顺应环境发展为我们解决合法从医资质问题,而不是让美技专业与环境脱节的牺牲品!学校良心何在?宜春学院还我公道!还我考试资格!请问,律师先生,这个案子胜诉的概率高吗?前几年国家在医疗美容方面监管还不是很严格,而且现在还面临着“非法行医”的风险,这个案子胜诉的概率高吗?

争议解决 2019-05-16 17: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件,主张学校担责的当事人,应举出学校有教育、管理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五种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以没有律师执业证的人为例,在没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并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帮人打官司。《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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