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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公交车站出来一个人把我撞到,电瓶车滑行碰到别人了。把我撞倒的那个人走了。被电瓶车碰到的人在医院修养。请问这是谁的责任,把我撞倒的那个一点责任没有吗?事故认定的时候把我撞倒的那个人也没去,警察就说是我的责任,视频也没给我看,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事故认定异议吗?该怎么申请复核,可以口述复核吗?

交通事故 2022-10-14 15: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中责任不明显时,当事人应该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责任进行具体的划分。具体的划分依据为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法律依据:交通事故中责任不明显时,当事人应该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责任进行具体的划分。具体的划分依据为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一般情况下,发生撞人的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的确定依据事由交通部门在现场检查后制作出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诉,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 交通事故中责任不明显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当事人的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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