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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第二份合同期限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6月单位违反合同,让本人待岗,停发工资,经仲裁、一审、二审,判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到2016年5月(一审开庭期),判定劳动合同未解除。2017年11月合同到期前,本人前往单位协商合同事宜。单位不同意补发2016年6月至今的最低工资。让走法律程序。

问题:1、 因为仲裁时效已过一年,现在是否有理由申请仲裁补发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工资,如何理解仲裁时效中“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我现在和单位协商、单位告知不补发工资,是否可确定为现在才“知道或应该知道”,

2、 如果仲裁认定本人2016年11月前就“知道或应该知道” 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认定仲裁时效过期,是否会影响2016年12月至今的补发最低工资诉求。

3、 申请仲裁时,补发工资的请求时间是从2016年6月至今、还是从2016年12月至今、还是分时段写比较有把握。

4、 因为在前次一审、二审中,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仲裁时未提此项要求为由,驳回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单位也反对解除劳动合同。此次仲裁时,如果单位以我曾经提过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最低工资,如何回应为好。

谢谢2015年6月单位违反合同,是否有理由申请仲裁补发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工资,如何理解仲裁时效中“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仲裁 2019-05-29 17: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劳动争议,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按实际拿到的工资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一年。
    依据为《劳动仲裁调解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工伤索赔申请劳动仲裁,关于仲裁时效,劳动法规定的是60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时效起算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须遵守这一时效规定。
    超过时效规定,当事人就丧失了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的权利,同时也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权利,所以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行使仲裁请求权。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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