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因为仲裁时效已过一年,现在是否有理由申请仲裁补发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工资,如何理解仲裁时效中“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我现在和单位协商、单位告知不补发工资,是否可确定为现在才“知道或应该知道”,
2、 如果仲裁认定本人2016年11月前就“知道或应该知道” 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认定仲裁时效过期,是否会影响2016年12月至今的补发最低工资诉求。
3、 申请仲裁时,补发工资的请求时间是从2016年6月至今、还是从2016年12月至今、还是分时段写比较有把握。
4、 因为在前次一审、二审中,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仲裁时未提此项要求为由,驳回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单位也反对解除劳动合同。此次仲裁时,如果单位以我曾经提过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最低工资,如何回应为好。
谢谢2015年6月单位违反合同,是否有理由申请仲裁补发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工资,如何理解仲裁时效中“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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