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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鄂尔多斯的老师,为本校的一位教师做担保向不同个人借贷,利息三分到四分不等,像我一样的老师还有十几人,12年经本旗(达拉特旗)经侦队侦办,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我们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旗,市,内蒙三级检察院认为对担保人判决有误,分别向鄂尔多斯中院,内蒙古高院抗诉,内蒙古高院于17年维持原判,而达旗人民法院判担保人在此期间(12年到17年)仍然承担民事责任,产生的一切利息仍然有效。当时(12年),鄂尔多斯经融危机(民间借贷爆发,)所有案件都按往息顶本判决。想请教您,我们该承担责任吗?若承担,利息这样算正确吗?谢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我们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该承担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19-05-13 23: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和正常的民间借贷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有的时候,虽然在表面上,双方间有正常的借条或欠条等证据,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比如谎称自己在投资什么项目,有高回报,以此取得出借人的信任而将款借给借款人,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投资项目,而且借款人在借款时也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取得借款后也根本不可能再将借款归还出借人。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属于诈骗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时,不能以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有无归还借款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后由于发生经济变化,导致无力归还借款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采取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的,虽然没有还款,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是诈骗。
  • 其法条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债务人构成诈骗,则主合同无效。
    在此情形下,担保人无过错的,则无须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你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那么,你仍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至于担保诈骗罪与否的问题,并不是按常人的理解,需要由法院作出认定。
  • 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十岁,一个是十八岁,十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十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
  •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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