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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新成立公司,有三个股东,我以非专利技术+资金方式入股,另外两个股东以资金方式入股,三方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前签订了一份技术价值合同,在新公司章程上我上面显示是货币出资,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在验资的时候有这样一份技术价值合同法律上是否认同?我以非专利技术+资金方式入股,在验资的时候有这样一份技术价值合同法律上是否认同?

合同纠纷 2019-04-03 10: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 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 我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技术入股能够成立公司说明这个技术是可以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只是其中一个股东自己凭借自身劳动才能实施的技术,不可能成立公司,只能是合伙企业才允许以劳动入伙。
    资产作为入股的财产,应该将产权转移给公司,才算完成股本的支付。
    如果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将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那么说明这位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应提请董事会起诉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 非专利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
    (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有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规定授予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企业的技术,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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