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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出现五级工伤伤残,大腿骨折3处,至今未取出钢板,并且钢板固定螺丝脱落,至今无法做体力劳动,后来为了生活继续回公司工作,工作处于高污染,高二氧化硫,汞,砷,等等有害气体环境,工作期间又出现淋巴瘤,做多次化疗和造血干细胞移植等治疗,一直处于病假状态!一切费用都是自己承担的,现在企业面临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公司想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都需要维护自己的哪些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 2022-10-16 07: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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