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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2006年在大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全自动过滤离心机专利,因故未能有机会转让实施,几年后因放弃。在2017年7月本人重新申请全自动沉降离心机,因为其中有些技术是过滤离心机已用,专利局不予批准授权。后本人申诉,过滤与沉降式两种不同的机型,专利局坚持不授权。因为本人从未在台湾申请过,现是否可以申请?本人在台湾无住所,是否一定要由代理机构代办?本人于2006年在大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全自动过滤离心机专利,是否可以申请?是否一定要由代理机构代办?

2019-06-15 14: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专利法》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 转让注意事项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4]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技术转让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标的物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一定的技术意见、技术知识。  
    2.合同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尚不存在或尚未形成。  
    3.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已经权利化的技术成果。所谓权利化,包括取得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及技术秘密成果权等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由下列四种具体合同构成: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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