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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遇到的问题是,快递公司把我的快递搞坏了。密码箱破损,婴儿车损坏(已经不能使用了)。经过邮政投诉中心调节,快递公司愿意赔付350作为赔偿。我对这个结果是不满意的。快递没保价,不是网购件,这两个物品的发票也找不到了。我能通过法律等到合理的赔偿吗?

损害赔偿 2019-01-03 19: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144条、出卖人出卖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之时,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5条、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时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6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地点或者按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至于约定的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综上所述,网上购物,在商品尚未交付之前已经损坏,该损坏应当由谁承担。理论上说,在标的物(商品)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风险都由出卖人承担,但是需要排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果你描述的情形不符合
    143、
    144、
    145、146条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未另有约定,那么显然在商品交付之前,出现的损坏情形应当由出卖人或者承运人承担责任与买受人毫无任何关系。此种情形,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解除买卖合同。
  • 网购投诉的五大平台。消费者在网购时一旦遇到权益受损的问题,不要感到为难,还是要找对地方,消费者可以有五大平台进行投诉。首先可以找交易平台。更多的详细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网购投诉的五大平台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有效的信息,消费者可以先找网络交易平台索赔,然后再找商家索赔。   消费者在网购时一旦遇到权益受损的问题,不要感到为难,还是要找对地方进行投诉处理。   
    (一)可以找交易平台进行投诉;   
    (二)找第三方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三)找质量万里行来投诉;   
    (四)拨打工商部门的投诉电话12315;   
    (五)拨打质检部门的投诉电话12365。   法律温馨提示:   
    1、在网购支付过程中,对于卖家发来的链接需谨慎。   自己在网购支付过程中,点击了卖家发来的链接,结果受骗了。这时候找第三方平台也没办法了,因为消费者没有按支付流程走。   
    2、此外,遇到客服人员来电也要小心,即便对方能说出自己的购物清单、购买记录,消费者也要多留个心眼,务必要问清对方的客服工号,再通过商城官方客服电话查证,辨明真伪。   
    3、对于网购中奖等任何信息都不要轻信,要仔细甄别对方的信息,对于联系方式中只有QQ、电子邮件和手机号码而没有固定地址和固定电话的更要谨慎,骗子留的联系方式往往只是一个手机号码。 网购消费怎样维权? 拆封了的网购商品能7日无理由退货?
  • 车辆定损理赔需要事故认定书。
      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进行理赔的,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理赔单据。一般有保险单、保险事故证明、涉及人员伤亡的有关单据等相关证明。
    如果是机动车丢失,一般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 “出险通知书”。
      当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出现场查勘定损。
    车辆的定损涉及到维修、制造和车主多方面的技术和利益,它是整个车险服务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
  • 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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