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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物品寄存在别人那里,如果他弄丢了该怎么解决?

损害赔偿 2022-10-17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贵重物品丢失通常而言是可以按一般物品赔偿的。但如果寄存人作了声明,并且保管人验收、封存了的,则不可以按一般物品赔偿。如果寄存人未声明寄存的物品是贵重物品的,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寄存人的法定义务有: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将保管物的瑕疵情况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情况告知保管人的义务;以及寄存贵重物品时的声明义务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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