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现在怀孕了,公司一直只申报社保,到没钱缴费,断保3个月就会影响我医疗报销和生育津贴了,我应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2-30 14: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女职工在不同
    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医疗费用将会有不同的定额标准。

    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此外,女职工在门诊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时,其定额标准为: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
    一级医院130元;
  • 目前,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
    36.6%,个人为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在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来大幅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无疑将进一步加重缴费负担,影响参保热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社保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调整必须同步进行,合理调整不同收入群体水平,减轻低收入者负担。
  •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职工如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其医药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