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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武汉洪山区雄楚大道671号凯瑞蓝箭酒店做服务员。应聘的时候,经理说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800,在试用期辞职工资按每天10块钱结算。我6月21号开始在酒店上班的,7月18号部门主管跟我说转正的事情,我说我8月份要走,家里叫我去学手艺。主管给经理打电话,经理叫我7月19号办离职手续,然后给我结工资。等我办离职手续的时候,经理说工资给我按每天10元结算。我说不是我要现在辞职的,我准备把试用期做完过几天再走。但是经理跟我说就算把这个月做完工资还是这样结算。这跟我来应聘的时候说法不一样,之前是说一个月内辞职工资按每天10元结算。现在的意思是反正我是要走的,就算做满试用期工资还是按一天10元结算。这个事情要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 2018-12-27 1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依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2、按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 1、你好,你咨询的是劳动争议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规保护的。
    2、虽然你在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也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要辞退你,是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也就是说只有你作为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辞退你的,而且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要征求工会的意见。这才是用人单位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和途径。
    4、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而用人单位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恢复你的工作,你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6、你只工作了十二天,用人单位是应当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的。
    7、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的,否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8、但是,你由于工作不到一个月,由于用人单位缴纳保险的期限是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因此,你不好要求补缴保险的。
    6、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7、你可以要求单位安排你休年休假,如果单位到时候不安排你休的,你可以据此主张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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