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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下关于保单到期缴费由于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不成功,但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任何信息和通知,其间一直有保险公司委派的业务员跟进其他的保单,但从末提及这份保单欠费的问题。事隔三年后突然发现这份保单已经欠费失效了,但我己经缴了二十多年,还有七年就期满了。一直没有变动手机和地址,请问这是谁的责任?

保险纠纷 2022-10-20 0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身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失效。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不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后果是: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的,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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